为依法保护我市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和国家资源资产权益,强化安全监管,保护生态环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锦州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将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的,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采矿行为。
2.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采矿行为。
3.对以矿山生态修复、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建设、设施农用地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
4.非法采矿领域其他乱象、黑恶势力涉足非法采矿、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行为。
二、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通过以下举报电话,向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举报。来信举报信箱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正门墙外。
举报电话:0416-2573236(市公安局)
0416-2118647(市自然资源局)
举报邮箱:jzzrzyzfk@163.com
三、举报投诉受理要求
1.举报人对同一非法采矿行为多次举报的,无明确举报投诉对象或非法采矿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如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锦州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
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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