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白银靖远县法院发布《采矿权转让需警惕,这样的转让合同无效》一文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应依法申请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采矿权转让亦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仅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2022年4月,甘肃白银靖远某职能部门向甘肃FC公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
2022年7月,甘肃FC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砂场生产承包合同》,将河道采砂许可证范围内的河砂承包给李某生产经营,承包期限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18日。
2023年3月,王某又与李某签订《砂厂承包协议》,李某将砂厂转包给了王某经营,承包期限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26日。
《砂厂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间,王某每生产一方成品水洗砂给李某支付6元承包费,给甘肃FC公司支付12元资源管理费。王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30万元押金后,发现《河道采砂许可证》并非李某持有,且该《河道采砂许可证》早已过期,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砂厂承包协议》无效并退还30万元押金。
靖远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一是案涉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甘肃FC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砂场生产承包合同》,实质就是某公司将采矿权以承包的方式转给了被告李某进行开采,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的,实质在于规避“经依法批准”才能转让的条件。国家采取了异常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来办理采矿权的转让,目的是为了保护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不受到破坏性探采,其关乎国家重大利益。故规避“经依法批准”条件的所谓承包是有损国家利益的,这种承包合同即应依法确认无效。
另外,甘肃FC公司取得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但原、被告签订的《砂厂承包协议》中约定承包期间为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26日,该约定明显超出了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该项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协议亦应认定为无效。
二是协议无效后如何返还财产?该案中,因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砂厂承包协议》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应当返还因签订该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原告应当返还其所采砂石,被告应当返还收取的押金及承包费、资源管理费。但由于原告开采的成品水洗砂已出售受益,且其为河道开采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若简单机械返还有失公允。因此,承办法官根据原告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开采情况,参照《砂厂承包协议》约定,对双方进行折价补偿。
据此,靖远县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补交承包费、资源费14万元,被告李某退还押金30万元,原告王某补交的承包费、资源费从押金中抵扣后,被告李某退还原告押金16万元。原告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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