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黄冈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草案)》。作为省内第三个启动矿山生态修复地方立法的市州,这部条例草案从萌芽到成型,紧扣民生关切、直击发展痛点,为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筑牢法治根基。
直面生态痛点,回应发展之需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49种矿产,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石料、萤石等储量居全省前列。麻城白鸭山饰面花岗岩储量达5亿立方米,武穴石灰岩可利用资源约10亿吨,黄梅拥有亚洲最大的5.9亿吨硫酸钙(石膏)储量,还有长江中下游最大的黄砂基地。矿业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矿业发展背后,生态问题日益严峻。截至2025年,全市待修复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有521个,2024-2026年需完成的修复治理面积780公顷,总量居全省第一,生态修复压力大。
“一方面,地方财政生态修复投入有限,无法满足庞大的修复需求;另一方面,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协作管理体制和联合执法机制不畅。”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坦言。
制度供给不足矛盾更为突出。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增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但地方缺乏配套规定。省级层面虽出台文件,却未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也未针对不同类型矿山制定差异化修复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常采用“一刀切”的人工修复方式。此外,矿业权退出机制不畅,“僵尸”矿山难注销、难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计提与使用界定不明,土石料综合利用率不高。这些问题亟须地方立法解决。
“我们要守住生态底线,保住产业根基,立法是最佳路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张社教表示,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黄冈生态痛点、推动矿业绿色转型的现实选择。
扎根基层调研,凝聚多方共识
“立法不能‘闭门造车’,要深入矿区,倾听群众心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小野道出立法核心思路。从2023年启动立法前调研,到今年8月草案提请审议,两年多时间里,立法团队的足迹遍布黄冈各县市区,用扎实的调研为条例“打底”。
2023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开启立法“预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晓文带领法制委、法工委赴宜昌等地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初步形成将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的建议。2024年7月至10月,立法调研全面展开,郭小野带领团队奔赴武穴、麻城、英山等矿产资源大县,深入矿区、走访企业,与矿山业主、矿区村民、乡镇干部交流。“村民渴望改善矿区环境,企业希望政策明确,干部期盼职责清晰。”调研组成员回忆。
广泛听取意见是立法过程的显著特点。今年3月至7月,立法调研组再次深入团风、浠水、罗田等地,走访座谈138人,收集86条意见建议。“有矿山业主希望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村民建议重视修复后管护。” 这些意见被立法团队详细记录、梳理,并融入草案修改。
线上征求意见同步推进。黄冈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函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意见。“收到的意见涵盖部门职责、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合理可行的都予以采纳。”立法起草工作专班成员介绍。
为确保立法质量,条例草案历经多轮专业论证。我市邀请法律专家、生态环保学者、矿山企业代表研讨优化草案。同步完成风险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查,确保条例符合上位法且贴合黄冈实际。今年8月8日,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多轮打磨,条例草案正式进入立法审议程序。
“从立法构想到成型草案,凝聚着各方智慧。” 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熊清海感慨,立法借鉴了黄石、随州等地经验,参考了江西上饶、湖北襄阳的创新做法,吸收了基层群众和企业诉求。“这样的条例才能切实解决问题。”
明晰责任边界,创新修复路径
《黄冈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草案)》共34条,涵盖总则、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围绕生态修复需求,彰显黄冈特色,呈现出三大亮点。
责任“清单化”,破解“谁来修”难题——
条例草案明确了各方责任边界: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督促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实施与监管,是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及政策性关闭矿山的修复主体;矿业权人对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负主体责任。
针对部门协同难题,草案细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修复方案审批、基金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监督;林业部门负责矿区植被恢复指导等。还新增乡镇、街道职责,调动基层力量参与生态保护。
修复“分类化”,避免“一刀切”误区——
条例草案提出“分类修复”理念,区分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适用范围,破解传统修复方式单一、效益低的问题。
草案规定,长江经济带以外、社会生产与人员活动少的历史遗留矿山区域,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原则,鼓励“自然恢复+人工辅助”方式。如封禁管护、促进植被自然演替。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则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开展系统修复,实现“边开采边修复”。
路径“创新化”,激活市场与产业动能——
条例草案鼓励探索“生态修复+”模式,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在资金筹措上,借鉴武穴市PPP模式引入中国能建集团修复17座历史遗留矿山的经验,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程序、收益方式和激励政策,让市场主体“愿意来、有回报”。
在资源利用上,草案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鼓励矿山修复后发展农文旅产业。对修复过程中土石料利用作出规定,相关方案需经县级政府同意并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此外,草案将绿色矿山建设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明确其作为采矿权设置论证审核依据,要求新建矿山将绿色矿山纳入设计与合同。“通过立法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引导矿业绿色转型,实现生态与产业双赢。”熊清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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