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提出,建设单位应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减量化目标和措施,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限额排放标准,降低材料损耗,按要求应用再生产品。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市城管局备案。备案后,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处理方案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等内容。排放城市建筑垃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市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此外,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分类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暂时贮存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并承担运输、处置等费用。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置建筑垃圾暂时贮存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位),建筑垃圾投放至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设置的暂时贮存点。建筑垃圾暂时贮存点的设置单位应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规定》还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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