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怎么算?如何缴?
2025-04-27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2025郑州砂石展暨郑州矿业展

一、基本情况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指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收取的各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含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子项。

1986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2017年,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矿产资源在出让、占有和开采环节,分别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和资源税。2022年1月1日起,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面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将现行的绝大多数矿种在出让环节“一次性趸交”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为目录内的矿种在出让时先缴纳成交价,再逐年按“销售收入×收益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文件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5.《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6.《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7.《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

三、征收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为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缴费人。

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1.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财综〔2023〕10号文件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2023〕10号文件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转换系数适时调整,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转换系数参考标准。

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2.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的其余矿种。

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

按协议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二)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四、缴费金额和时限规定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以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逐年缴纳。

五、预算管理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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