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亿起拍!福建漳州近2000万方海砂挂牌出让
2024-04-28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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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海砂集中开采区(一期)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矿权控制+推断资源量1905.06万方,开采时限为3年,2.8亿元起拍(其中海砂采矿权出让收益拍卖起始价为8850万元,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拍卖起始价为19200万元)。

据了解,项目采用耙吸挖泥船“挖-运-抛”工艺,耙吸挖泥船在取砂区域装舱取砂,航行至储砂坑抛砂;或采用自吸自卸砂船“吸-运-抛”工艺,自吸自卸砂船在取砂区域装舱取砂,航行至储砂坑抛砂。项目采砂作业船舶需投入至少2艘万方以上的自航耙吸船和2艘以上的自吸自卸船,高峰期计划投入4艘万方以上的自航耙吸船和4艘以上的自吸自卸砂船作业。
 

 

一、拍卖项目基本情况

(一)出让海砂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海砂集中开采区(一期)回填用海砂矿。

2.开采矿种:回填用海砂。

3.地理位置: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镇南部海域,北距古雷半岛约3.5公里,距东山岛约7.5公里。

4.资源储量如下:控制资源量1050.29万立方米,推断资源量854.77万立方米,控制+推断资源量1905.06万立方米。
 


5.开采方式:露天水下开采。

6.出让期限:本海砂开采区开采时限为3年,自受让方取得海砂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到期后不予续期。

7.开采方式:采用耙吸挖泥船“挖-运-抛”工艺,耙吸挖泥船在取砂区域装舱取砂,航行至储砂坑抛砂;或采用自吸自卸砂船“吸-运-抛”工艺,自吸自卸砂船在取砂区域装舱取砂,航行至储砂坑抛砂。

8.开采强度控制指标:本海砂开采区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古雷开发区海砂集中开采区(一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古雷开发区海砂集中开采区(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海砂集中开采区(一期)回填用海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24)》,落实相关开采强度控制要求,降低对本海砂开采区附近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等的损害。

9.拍卖时间:2024年5月30日上午10:00。

10.拍卖起始价:28050万元(本次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由海砂采矿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起始价组成,其中海砂采矿权出让收益拍卖起始价为8850万元,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拍卖起始价为19200万元)。本次拍卖出让不设置保留价。

二、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方式

(一)在拍卖成交公示10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与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海砂集中开采区(一期)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合同》。经公示存在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应根据税务部门的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超出合同约定时限视为违约。出让成交时产生的溢价部分原则上按采矿权出让收益起始价与海域使用权出让起始价的比例,分别计入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采矿权出让收益初次缴交额度应达到全部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竞得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应一次性缴纳。

(三)竞得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依法申报采矿许可登记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海砂开采和海域使用其他相关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古雷开发区海砂集中开采区(一期)通航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古雷开发区全年大于等于8级风日数平均为33.5天、大于等于6级风日数平均为148.7天,大风及风生浪会引起船舶的漂移及摇摆作用,会对本项目施工船舶的定位、采砂等作业造成影响,万方船型在风力七级以上就不能作业,5000方的船型在风力六级以上就不能作业”。为保障海域采砂船舶航行及作业安全,“本项目采砂作业船舶需投入至少2艘万方以上的自航耙吸船和2艘以上的自吸自卸船,高峰期计划投入4艘万方以上的自航耙吸船和4艘以上的自吸自卸砂船作业”。

(二)合理统筹陆上海砂堆放、运输,若有剩余的海砂需运输至古雷开发区中下游精细化工园区堆放,竞得人需按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堆放和管理。古雷开发区负责组织运输临时航道及储砂坑的临时用海申请及清淤工作。竞得人需与投资方签订储砂坑租赁协议,承担相关费用。

(三)竞得人在海砂开采作业前,应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求,向出让区块归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并使用经海事部门认可符合条件的采砂作业船舶及应急拖船等,并在作业期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监管。

(四)本次拍卖出让交易工作由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具体实施。本次拍卖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的报价。

(五)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拍卖出让文件为准。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竞买人。

(六)在公告期内若对拟出让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有异议者,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以公告期内收到为准)。对公告期间反馈有异议的信息,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待异议消除后再行办理相关出让手续。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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