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江西法院发布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非法采砂的生态赔偿账目从河砂本身延伸至湿地固碳释氧这一无形服务功能。
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徐某甲购买浮吊船、自卸船、运砂船改装为吸砂船,雇佣徐某乙等十余人在鄱阳湖乐安河水域夜间流窜盗采河砂,涉案砂值525.5056万元。刑事部分已审结,徐某甲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民事公益诉讼中,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某甲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湿地形态与生态平衡,应承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徐某甲等13人按各自参与采砂数量范围,对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价值222.8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湿地生物资源损失191.81万元、湿地碳汇损失2.35万元、湿地生态环境恢复费用28.66万元;对鉴定费用7.1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
本案关键在239.7吨湿地碳汇损失的司法量化。法院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司法鉴定基础上确认湿地固碳释氧功能损失,将碳汇价值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过去湿地吸碳释氧属无形生态服务,难以追偿;本案使之在裁判中明码标价,契合法典对湿地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的要求。
法院未按直接采砂人一刀切,而是结合各人在驾船、抽水、牵缆、铲砂、装卸、望风中的具体作用分别认定连带责任范围,确保责任与生态损害后果匹配。对砂石采运与河道作业而言,无证动砂成本已由砂价扩展为砂价、生物资源、碳汇、恢复费、鉴定费及公开致歉责任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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