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落地实施,最核心变革便是将36 种战略性矿产纳入法定管理目录,搭建从勘探、开采、深加工、贸易到战略储备的全链条闭环管控体系。石油、天然气、铀,以及锂电刚需锂、动力电池原料钴、稀土、半导体关键材料镓、锗等全部在列,条例同步统筹深海能源、海底矿产开发管理,筑牢海洋矿产资源与高端装备供应链安全底座,成为我国保障关键矿产安全的顶层制度抓手。
旧版(2016 版):合计 24 种
能源矿产:石油、天然气、铀、煤
金属矿产:铁、铬、铜、铝、金、银、锂、钴、镍、钨、锡、钼、锑、稀土
非金属矿产:晶质石墨、萤石、钾盐、菱镁矿、硼、高岭土。
新版条例法定 36种,新增12个
(1)能源矿产(6 种,新增 2 种)
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页岩气、铀。
新增:煤层气、页岩气。
(2)金属矿产(25 种,新增 10 种)
铁、锰、铬、钒、钛、铜、铝、镍、钴、钨、锡、钼、锑、金、铌、钽、铍、锂、锆、稀土、锗、镓、铟、铪、铼。
新增:锰、钒、钛、铌、钽、铍、锆、铪、镓、锗、铟、铼。
(3)非金属矿产(5 种,精简淘汰 3 种、新增磷矿)
晶质石墨、磷、钾盐、硼、萤石。
新增:磷矿。
剔除:菱镁矿、高岭土。
结语
战略性矿产扩容法治化,不是简单的名单增减,是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系统性布局。从保障产业链自主可控、稳住粮能安全基本盘,到规范行业发展、布局深海长远资源竞争,一系列管控举措将持续重塑矿业发展逻辑。未来合规开发、综合利用、上下游一体化深加工,将成为矿山、化工、新能源上下游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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