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锦州市人民政府消息,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锦州市政府近日印发《锦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活动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相关管理活动。建筑垃圾被明确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核心管理原则与体系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管理工作遵循市级统筹协调、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构建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多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分类处理制度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将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这五类建筑垃圾的定义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强化源头管理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需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实行处置收费制度,费用由产生者承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
建设单位需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纳入招标和合同。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内容需包括施工单位信息、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减量与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处置委托意向等,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信息。装修垃圾需与生活垃圾分开,袋装化后运至指定中转站。
严格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将实施联单管理,并逐步推行电子联单。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核准的单位运输,不得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单位需遵守车辆装载规范,保持密闭运输,确保卫星定位等车载装置正常运行并接入管理平台,不得擅自变更路线、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规范消纳与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设施的设置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保等要求。禁止擅自设立弃置场。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需遵守一系列管理规定,包括记录垃圾来源去向、落实防尘与安全生产措施、禁止受纳其他类型垃圾等。
办法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在满足功能前提下,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明确法律责任
办法对多项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例如,非法转让处置核准文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处置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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