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规定,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原则,全省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的申报,由具备项目承担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省自然资源厅将符合条件的保护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三年滚动动态管理,入库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保护项目自动出库。遇到重大政策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等情形,或因其他原因需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申请终止项目实施,并退回结余财政资金。
《办法》明确提出,全省矿产资源与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实施期间,因项目变更导致资金变化超过原核算金额10%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资金调整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保护项目验收专家由省自然资源厅从厅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验收工作,并科学作出验收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项目判定为验收不通过:保护项目目标任务完成率低于90%的;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申请审批,擅自变更设计的。
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对保护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因人为原因造成项目终止、验收不合格、挪用项目经费等情形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该《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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